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删去第十条中“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 84 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 8409 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将第十二条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
第三条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林业和上级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凡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经有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林地所在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05〕19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甘肃省森林...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2〕73号 (2023年4月25日修改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森林植被的保护,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起来。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的费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改善。同时,对征收和使用的资金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未缴纳费用或者虚报、低报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缴差额的措施,保...
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