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森林植被的保护,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起来。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的费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改善。同时,对征收和使用的资金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未缴纳费用或者虚报、低报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缴差额的措施,保...
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 号)等规定,现就修改部分文件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号)第二条中“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2]7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2〕73号 (2023年4月25日修改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 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2)73号 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0273 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