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未查获毒品实物的犯罪事实,只有依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不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依法认定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李刚三次将海洛因贩卖给韦可发,李刚对现场查获的第三起贩卖毒品事实不持异议,但始终否认之前的两起贩卖毒品事实。故对李刚犯罪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是对韦可发指供...
本案中,被告人李飞以其不知道父亲李刚让其送的是毒品,其在侦查机关的 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为由,申请对其庭前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并 依法判决其无罪。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侦查机关于2012年4月1 日下午将李飞抓获,当晚20时3分至22时19分对李飞第一次讯问;4月2日凌 晨1时,办案人员带李...
裁判结果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贩卖419.64克海洛因,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飞无罪;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99.7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判决李飞无罪提出抗诉;李刚不服,...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贩卖419.64克海洛因,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飞无罪;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99.7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判决李飞无罪提出抗诉;李刚不服,提出上诉。
李刚、 李飞贩卖毒品案 ——如何审查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指控事实 第【971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刚,男,1960年 11 月 24 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 年 6 月 19 日刑满释放,2012 年 5 月 4 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