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李靖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李靖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从轻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靖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李靖又系前罪刑罚...
【第392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靖,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198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89年3月因病监外执行;1991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
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392号]——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张思敏著 贩卖、运输毒品罪再犯刑法刑事诉讼法案例 2.50 内容简介 200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靖多次从贵州省贵阳市购买海洛因,运输回西安市进行贩卖。2005年3... ...
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李某1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似乎符合毒品再犯的构成要求。但是,这种理解忽略了毒品再犯是累犯的特殊情形这一本质特点。毒品再犯条款中的“被判过刑”,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重新犯罪”,也没有说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毒品犯罪的情形是否属于被判过...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但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并认为李靖属于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改判李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张思敏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