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李靖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李靖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从轻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靖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李靖又系前罪刑罚...
【第392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靖,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198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89年3月因病监外执行;1991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