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 第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污染...
第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 第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污染...
第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 第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污染...
第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 第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污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郭小平)4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对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2023-06-01 升版标准 作废日期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废机构 发文字号 新人常[2023]1号 作废文号 条目备注 新疆 查询链接 公开 历次版本 1 关联清单 0 相关条目 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新人常[2023]1号 新疆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