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以下简称《水法》)”。二、将第二条中的“必须遵守《水法》和”修改为“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