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以下简称《水法》)”。二、将第二条中的“必须遵守《水法》和”修改为“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以下简称《水法》)”。二、将第二条中的“必须遵守《水法》和”修改为“适用”。 三、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区兵地水资源协调联系机制负责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