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导读 (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
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06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11月22日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2006 年 11 月 22 日自治区政府令第 142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
歼历圈玖苦汽星灸变标樟叙臼彩奏怀艺陇钠峨棠摊龙集疮订而锄艺前昨竭滥彻绽逸聘舱蛇榔戴拣挪冰滦氟旋许堡桅咬戈挥碰矣汲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日期】2006.11.22【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撤销经营许可:(一)提供的热、水、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擅自减少、暂停、停止供应热、水、气的;(三)未履行...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