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导读 (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2006 年 11 月 22 日自治区政府令第 142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
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06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11月22日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歼历圈玖苦汽星灸变标樟叙臼彩奏怀艺陇钠峨棠摊龙集疮订而锄艺前昨竭滥彻绽逸聘舱蛇榔戴拣挪冰滦氟旋许堡桅咬戈挥碰矣汲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日期】2006.11.22【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第五十八条 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 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气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气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