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某主张收款过程中存在开具收条,但龙得云公司未按收条付款的情形,L某某的主张与其先后给龙得云公司出具几十张收条的事实不相符,L某某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龙得云公司未按收条付款的事实,故L某某的主张不能予以认定,一审判决依据L某某出具的收条及龙得云公司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龙得云公司已支付L某...
此外,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两笔款项在发生时间及金额上存在关联,黔龙房开公司虽开具了Y某某于同日向黔龙房开公司出具的1,100,000元工程款收条,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笔工程款且Y某某在承认绝大部分工程款已经支付的情况下否认收到该笔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对黔龙房开公司已支付1,100,000元工程款的辩解理由...
关于上诉人不认可的2014年9月28日东北亚向嘉浩建筑支付的现金30万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W某某与Z某某(钢材工)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显示收到石油大厦钢筋工人工资30万元,现上诉人主张没有实际收到该款项与其在仲裁笔录中认可Z某某30万元的陈述前后不一,且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上诉理由无理,本院不予...
工程总造价为12083123.17元,施工结束至今,王某某也没有向上诉人提供施工中支出的成本发票,导致上诉人己经为王某某缴纳企业所得税200多万元,所以扣除税收后,龙宇公司已不欠付王某某工程款;2、上诉人支付给案外人吴某某的工程款47万元,应该抵扣上诉人对王某某的付款,王某某承包施工过程中将水电工程分包给吴某某施工,...
H某某提供了案涉工程的建设材料款收条、第一次工程款付款回单上诉人公司的会计和H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瑞金市象湖镇政府和金星村委会均证明H某某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上诉人在案涉工程中也没有任何出资和参与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只是H某某借用上诉人的资质承建,上诉人也实际收到了应当支付给H某某的第二次工程款113...
肥乡区法院认为,从蓝都公司前两期延期给鼎鑫公司开具工程款税票分析,蓝都公司与鼎鑫公司达成了延期付款协议。蓝都公司提交的鼎鑫公司收到第三期工程款税票的《收条》落款时间显示把7月改成了6月,鼎鑫公司不承认是自己改的,因《收条》为蓝都公司所持有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书写《收条》时间为7月。第三期工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以收据、收条、转账凭证、现金支付等方式主张已支付工程款的,在能与事实印证的情况下,可作为已支付工程款的有效凭证。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南通二建承诺为万旌公司开具3230万元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已对应付款数额进行过对账确认,刘某签字的补充说明印证了南通二建出具承诺书的动因是万旌公司要求南通二建开具3230万元工程价款发票。因万旌公司仅能提交27277500元付款凭证,没有对未能提供其余付款凭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补充说明载明3230...
原告所拖欠的金进公司的工程款也未给付,所以王铁檩不是本案的合法的被告主体。原告所起诉的开具发票也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关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Z某某辩称,该工程我是实际施工人员,受王铁檩的委托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