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也不能仅因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综上所述,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
工程总造价为12083123.17元,施工结束至今,王某某也没有向上诉人提供施工中支出的成本发票,导致上诉人己经为王某某缴纳企业所得税200多万元,所以扣除税收后,龙宇公司已不欠付王某某工程款;2、上诉人支付给案外人吴某某的工程款47万元,应该抵扣上诉人对王某某的付款,王某某承包施工过程中将水电工程分包给吴某某施工,...
二、即便Z某某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中曜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已经将应当支付的劳务分包费支付完毕,针对该部分劳务中曜公司已没有付款的义务。三、在一审时已经举证证明,中曜公司和交投公司现在不存在欠付款事实。 多杰公司辩称,其同意交投公司的陈述,多杰公司是将劳务分包给了C某某。C某某与Z某某之间是合伙纠纷,Z某某应...
2.关于2016年2月3日、4日刘某某签名确认的收条对应40万元,九龙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收条本身就是出具收条主体对已收到款项的确认,无需其他证据证明,否则收条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在本案之前,九龙公司和刘某某均未对此收条提出过异议,且在此之后还出具了其他收条(一审金石公司证据五),也未提出过异议,证明九龙公司...
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欠付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未得到应得工程款,东海县农业农村局就应当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上诉人泰源公司主张其承担的税费应当由上诉人尹某某和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没有依据,且上诉人尹某某已经向泰源公司开具540余万元的材料发票,税率为16%,数额远超泰源公司所承担的税费。 东海县农业农村...
二、雷某某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向案涉工程投入人财物,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从五冶公司提交的《承诺函》看,雷某某实际就是四维公司名下劳务班组组长,其也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能佐证其向案涉工程投入人财物的证据资料,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同时,从现有证据看,五冶公司、四维公司没有对外违法分包或转包,雷...
在初算中经双方认可已将该款计入清单,由林某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林某某、会计高某某飞签字认可,二人以内部结算为由要求其开具了一张收条,但报酬金及机票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如果双方属于雇佣关系,那么在初算时对方明知其已借支了215,000元,就不可能再向其支付150,000元工资,且林某某贵、林某某在此前数次庭审中均...
对证据二:对周某某的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某某证明产生了实际付款的事实,根据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衡锐公司于2016年签订的长兴湾13#地、14#地工程结算原则,上诉人黄某某所提及的生活区电费并不属于施工用电费,生活区电费应由上诉人黄某某自行承担,与涉案工程款不具有关联性。对中国工商银行...
起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途胜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何某某施工建设,实际施工人何某某完工后,依据与途胜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其支付何某某工程款,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工程的发包方葛天公司在欠付林州途胜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应当对林州途胜公司欠付实际施工人何某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
明达公司上诉认为王×1和吴×1施工班组的施工工程与涉案工程没有关联性,依据不足。 启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启安公司向王×1班组支付的《薪资表》上的268540元,应作为启安公司代明达公司向实际施工班组发放农民工工资,该款应作为明达公司的工程款在本案的合同价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