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面世,明确了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以送审价为准”的法律规制。 问题在于,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针对是否“以送审价为准”作出专门的事先约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却非此即彼地认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 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 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 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 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
【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适...查看全文 昆山华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解读 本次修订将“应予支持”修改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东宇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装饰工程进度款,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双方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二)》,约定金典公司应于2015年5月10日前复工,于2015年8月28日全部竣工达到验收标准,交付东宇公司正常营业;东宇公司应于2015年5月底、2015年6月底、2015年7月10日前共计支付金典公司工程款18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 第二十条 一、 【条文内容】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 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 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 问题的解答》第 8 条规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 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 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 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解读 本次修订将“应予支持”修改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