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高峰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嘉美德公司返还投资款1 681 633元;2.嘉美德公司支付上述投资款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陈惠美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嘉美德公司辩称: 根据...
经质证,被上诉人应高峰认为这些报告都是根据财务报告的固定项目表述的,无法证明嘉美德公司与陈惠美个人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且2013年度报告载明嘉美德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未结诉讼等事项,但本案纠纷是从2013年6月延续到现在,故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上诉人应高峰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注册于台湾的均岱有限公司...
另,就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所抗辩的其已经将应高峰支付的投资款用于公司经营一节,原审法院曾征询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意见,是否需就此进行审计,并向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释明了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不进行审计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坚持不进行审计。 原审法院认为:应高峰与嘉美德(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