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原告、两被告及案外人陈倬坚(陈惠美丈夫)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应高峰对嘉美德公司进行投资并持有该公司股权。因接洽时间较短且签约时两被告提供的财务资料不全,合同特别约定:签约后的三个月内,若应高峰对两被告在签约前和...
2012年8月2日,应高峰与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陈某签订《投资合同》,各方约定:应高峰对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用于最大化建设现有的经营品牌及管道。总投资额为10,000,000元,并取得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51%股份。应高峰出资分期缴付:第一笔股金2,000,000元,自合同签定日起三日内汇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