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美,女,55岁,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应高峰因与被告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德公司)、陈惠美发生其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原告应高峰诉称: 被告嘉美德公司由被告陈惠美独资经营。2012...
被告嘉美德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9日,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元,实收资本1000000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惠美。 2012年8月2日,原告应高峰与嘉美德公司、案外人陈倬坚签订《投资合同》,各方约定:应高峰对嘉美德公司进行投资,用于最大化建设现有的经营品牌及管道。总投资...
若应高峰书面通知公司撤销此合约,公司同意无条件将应高峰所汇入帐户内的资金,于应高峰通知后六十日内汇入应高峰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并终止此合约。协议另约定:应高峰与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约后六十日内,陈某将Amada中国港澳地区品牌所有权完全转移给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独家拥有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