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五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经批准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价格行政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规定城市供水水源、经营、设备维护等问题 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第二次修订后,重新公布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00年9月4日首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