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2.06.27 【字号】 【施行日期】1992.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
【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颁布时间】 1992-06-27 【实施时间】 1992-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68118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接上页] (三)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21修正四) 桂人常[2004]16号 广西2021-05-26实施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18修正三) 桂人常[2004]16号 广西2018-09-30实施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16修正二) 桂人常[2004]16号 广西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