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2] ...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五年对水土流失事项进行公告。 对特定区域、对象的监测,可以适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地、市、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院校设置水土保持专业和课程,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 第七条在...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