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4.04.25 【字号】粤高法发[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4.25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4〕12号) 全省各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25日 00 x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到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通知,根据广东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了执行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具体数额。
数额特别巨⼤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四、本通知⾃印发之⽇起施⾏。⼴东省⾼级⼈民法院⼴东省⼈民检察院 2014年4⽉25⽇ ...
本文介绍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包括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的诈骗数额标准,以及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