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0] 35号)同时废止。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
三、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粤高法发〔2000〕35号)同时废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28日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526476.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J 10号,下称《解释》)已于2 01 3年4月2 7日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27日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