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与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
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和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壹、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壹、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
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与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6月27日以粤卫〔2009〕73号发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 HYPERLINK /Html/sciedu/sysgl/Class3141/25873820090715145100.html ...
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建有BSL-1、BSL-2实验室的单位及时进行备案,并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可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法规库 2004-11-12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8-03-28 4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7-08-14 共4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
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四条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与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