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6月27日以粤卫〔2009〕73号发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 HYPERLINK /Html/sciedu/sysgl/Class3141/25873820090715145100.html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
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与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
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卫生系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7.两个实验室位于不同楼层或两者之间相隔较远,不宜作为同一实验室合并备案。 8.实验室功能明确不同:如一个做细菌,另一个做病毒,则不宜作为同一实验室合并备案。 9.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备案登记编号由“Ⅰ+年度(2位)+市代码(2位)+顺序号(4位)”组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备案登记编号由“Ⅱ+年度(2位)+市...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相关附件表格 附件: 1.BSL-1、BSL-2实验室及活动备案申请表 2.BSL-1 实验室备案现场评估表 3.BSL-2 实验室备案现场评估表 4.BSL-2 实验室申请备案实验活动项目基本情况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活动备案证明 6.新备案 BSL-1、BSL-...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且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四条壹、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壹、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责任到人。单位主要领导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