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区已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十条 对规划和前条规定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调整或者修改内容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失实的,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