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3月新出的关于房地产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3-06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3月新出的关于 房地产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3-06发文字号:国税发 [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
31号文件可能引入了新的监管措施或加强了对某些税务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了税收遵从性的要求,并可能增加企业面临税务风险的可能性。 促进税收公平与透明度: 通过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政府可以更加公平地分配税收负担,减少税收逃避和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31号文件可能通过明确规则和标准,提高了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相关知识点: 试...
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计税成本的计提--国税发2009 31号文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例如出包工程为1.5亿,后来增补6000万,结算总额约2.1亿。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3月新出的关于房地产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3-06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国税2009年31号文解读一、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①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②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④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达到了完工条件进行了成本结算,由于工程成本存在质保、工程追加等变数,后续发生的支出,是在支出年度直接扣除,还是要计入总成本重新计算单位成本,追溯调整已结转的销售成本?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成本结转应遵循配比原则,后续发生或调整的应归属于销售成本的...
老师你好: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开发产品如果是转为租赁,(主营载体出租业务的企业)是不是也不能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这个是最终出售,就是有短暂的出租行为,或者这样说,因为我们这房子是按年排计划,明后年要卖的部...
该条不免税。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