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3月新出的关于 房地产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3-06发文字号:国税发 [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3月新出的关于房地产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3-06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相关知识点: 试...
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计税成本的计提--国税发2009 31号文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例如出包工程为1.5亿,后来增补6000万,结算总额约2.1亿。发票...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达到了完工条件进行了成本结算,由于工程成本存在质保、工程追加等变数,后续发生的支出,是在支出年度直接扣除,还是要计入总成本重新计算单位成本,追溯调整已结转的销售成本?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成本结转应遵循配比原则,后续发生或调整的应归属于销售成本的...
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该条不免税。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
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房地产企业预售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另预交企业所得税时,三期费用和预交的税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是否还有其他文件规定? °【精华答疑】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间在建... ...
你好 是的 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以及京国税发2009年92号文,北京非经济适用房计税毛利率按照15%,不知是否正确。谢谢。@北京地税【转发】@北京税务:#热点问答#【企业所得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