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3月新出的关于 房地产所得税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3-06发文字号:国税发 [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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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件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主要依据《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完工产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以及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这些条件表明,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便会计上未达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旨在完善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解析 热度: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热度: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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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却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即只要签订了《预售合同》,就确认应税收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无论房屋是否已经完工结算(成本是否确定)、无论房屋风险是否已转移给购买人(产品交付)。对预售房...
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