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 (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一、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