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已确定立案调查的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被立案调查企业为非居民企业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邮寄报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透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非受益性劳务”的规定解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导致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减少的关联劳务交易实施特别...
透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非受益性劳务”的规定解析.docx,透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 关于 “非受益性劳务 ”的规定解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lt;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gt; 的公 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财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如下→http://t.cn/R6WDGWb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
为方便亲们学习,现在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后TPPERSON推送的内容汇总链接如下: 3、无形资产及关联劳务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新旧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