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核心企业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 3、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企指字〔1998〕5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