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9日 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现对执行该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直属分支机构,其名称核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核发的《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附件1)为准。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如需变更,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其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属国家工...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