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相对应的十七条规定;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相对应的十四条规定。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但是,也有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的随便放宽退休、退职的条件,给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工人也办退休、退职手续;有的任意扩大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和降低招工条件;有的单位给聘用退休、退职工人滥发高工资、高福利,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有的单位在退休、退职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
一、遵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应当动员退休、退职。个别有技术专长又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缓退的,要报经市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 应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二、国务院《...
为了维护国家政策法令,纠正不正之风,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我局根据这个《暂行办法》制定的(79)市劳配字第25号、第117号、第305号三个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和子女顶替工作。 各单位要...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凡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各单位应动员他们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工人退休后,一般不得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已经留用的限期在收到本文后三个月内清退。对于生产上确实需要缓退的技术工人,必须经企业的上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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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 周岁,女干部年满 周岁,女工人年满 周岁;( ) A. 60、50、50 B. 50、50、45 C. 55、50、45 D. 60、55、50 相关知识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
(二)干部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干部暂行办法》)办理;工人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人暂行办法》)办理。 二、关于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三)干部离职休养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