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一)、(二)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 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相对应的十七条规定;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相对应的十四条规定。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退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3)退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所在单位应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休、退职待遇 1.退休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3)其他待遇:根据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 发布文号: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退休的老工人,有的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有的到街道或农村社队企业作技术指导、有的帮助待业青年举办各种...
六、招收子女问题 (根据1986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 1986 ]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本法规“六、招收子女问题”应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 《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工人的子女, 是指工人的亲生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以及在身边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对以下几个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遵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应当动员退休、退职。个别有技术专长又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缓退的,要报经市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 ...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 国务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 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 国务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