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厦府〔2019〕144号文一致。 2020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补助的申请对象和条件、补助标准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
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TC、SC设立的标准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