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06-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实施日期: 状态: 现行 备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级密封圈 以上为《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的全部内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一部分:“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脂)(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这段文字说的是“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塑化剂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以上为《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的全部内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一部分:“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脂)(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这段文字说的是“食品、食品添加剂...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
卫生部发布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婴幼儿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 A.9.0mg/kg、1.5mg/kg、0.3mg/kg B.1.5mg/kg、9.0mg/kg、0.3mg/kg ...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权威发布
英文名称: 中标分类: 无 ICS分类: 无 发布日期: 2011-06-15 实施日期: 2011-06-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号: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点此查看此公告发布的标准 官方来源: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起草单位: 本标准无引用标准 本标准无被引用标准...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中,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本检测方案适用于白酒,油类及婴幼儿食品中塑化剂残留的检测,可用于入驻电商平台、产品验收、出厂检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