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是指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项法律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裁员的情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不...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A.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B.受法律、法规、政策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
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简称“劳动争议问题的解答”)第12条,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了明确答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
一、法条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单位在哪些时候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