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发布于 2024-12-09 10:20・IP 属地贵州 赞同 分享收藏 写下你的评论... 还没有评论,发表第一个评论吧登录...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哪些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证明#劳动合同#劳动争议 - 劳动法律法规 仲裁 监察 工伤于20240525发布在
离职证明上能不能写离职原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这几项内容,是必须在离职证明上体现的。而离职原因,并非法律规定。2、根据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