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发布于 2024-12-09 10:20・IP 属地贵州 赞同 分享收藏 写下你的评论... 还没有评论,发表第一个评论吧登录...
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规定,那么要支付违约金的。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哪些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证明#劳动合同#劳动争议 - 劳动法律法规 仲裁 监察 工伤于20240525发布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二、汇丰公司是否应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关于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这几项内容,是必须在离职证明上体现的。而离职原因,并非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