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 2016 〕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 〔2009 〕66 号,以下简称 《暂行...
[201 0]70 号) 关于 印发城 镇企业职工 基本 养老保险 关系 转移 接续 若 干具 体问 题意 见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 资 源社会保障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保障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 部 财政 部城 镇企业职 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