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 转移接续申请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 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 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 工作日内, 办理好转 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在收到转移的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 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 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 保人。 解...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国办发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号)政策宣传解读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部分:前言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接续办法一、...
内容提示: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 66号) 政策宣传解读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文档格式:PPT | 页数:28 | 浏览次数:89 | 上传日期:2021-04-02 15:36:46 | 文档星级: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 66号) 政策宣传解读二...
答: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doi:10.3969/j.issn.1006-9119.2010.10.001《农村百事通》编辑部WanFang农村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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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财政预算与退休地确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2009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以下哪些因素是需要参考的?() A.户籍所在地 B.最后参保地 C.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 D.其他参保地的缴费年限 查看答案 更多“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确定...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