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1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以劳社部发〔2003〕21号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该《办法》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有关要求3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 O 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 号) , 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