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
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28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市预征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下...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