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4日状态:有效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
本作品内容为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格式为doc,大小267KB,页数为69, 请使用Microsoft Office相关软件打开,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文本。 你...
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04-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01月0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