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编辑:系统管理员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 备注小结:新《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备注小结:新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术语国家重点...
国科发火[2008]1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印发给你们,...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04-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01月0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