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省地方国有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五)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六)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
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2011-07-12 [3]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02-27 [4]中国气象局.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通知》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调动省属科技型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备实施条件的省属国有科技型企...
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