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
第一条【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当建立、健全有效沟通机制,确保正确执行法律。 第二条【相关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当建立、健全有效沟通机制,确保正确执行法律。 第二条 【相关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020年12月,省公检法三家印发了《关于停止实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据《备审动态》 2021-12-17)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
第一条 【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当建立、健全有效沟通机制,确保正确执行法律。 第二条 【相关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或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甄别、固定、保存。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闽高法〔2018〕204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大人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