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中的被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中的被告、先予执行裁定中的被告、执行过程中被依法裁定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担保人”,包括为解除财产保全而提...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二万元以上,或者金额虽不满二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属于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二万元以上,或者金额虽不满二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属于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的人。 第三条 (有能力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包括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四条 (拒不执行...
为了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7月23日) 为了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规范相关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本市办理此类案件的实际,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