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得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J] . 无 .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 . 2000,第004期 2.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型: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