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于2000年09月01日生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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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于2000年09月01日生效)(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