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实施日期:2018-12-29 状态:现行 备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于2000年09月01日生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 二 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正式施行。 A. 1993年9月1日 B. 2000年9月1日 C. 2000年7月8日 D. 1993年2月22日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A.1993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