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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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辑:公司法解读 喜欢下载分享 声音简介对于企业经营者,公司法是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本讲座对现行公司法的条文进行了解读,阐明了条文中蕴含的法律意义,适合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学习研究。 用户评论 表情0/300发表评论 听友34011600 照本宣科,基本上就是把《公司法》给你读一遍!吐字一般!浪费流量! 2016-02回复...
所属专辑:《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条文解读 音频列表 1 吴侃律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第163-171条 334 2019-10 2 吴侃律师: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法》第159-162条 194 2019-10 3 吴侃律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法》第153-158条 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