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要求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由于一般认为职工持股委员会的会员只能间接行使股东权利,法院并不支持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所以法院会驳回持股委员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