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第266号 1996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 劳动人事 厅局 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 自1996年...
发文标题: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劳部发[1996]266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1996-8-12 实施时间: 1996-10-1 失效时间: 2007-1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7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 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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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工伤保险”由人社部门主管,而《工伤保险条例》具体也是由人社部门执行,所以,其中关于“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身故算工伤,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的规定,笔者可以追溯到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之时,几十年来并没有修改过。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 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 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来源: 转载 作者:劳动部 发表日期: 2007-5-17 15:47:34 阅读次数: 137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
内容提示: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第266号 1996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 劳动人事 厅局 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