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中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116号 目录 1 概述 2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008〕116号成文日期 008-1-10字体 【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对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实际发生《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 企业除按《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外,还应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以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季度预缴时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时计算加计扣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
四、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加计扣除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做相应的纳税调整。上述文件、计划或...
一、企业2008年已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的规定,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初审的,年终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除附送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甬地税一[2008]196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企业2008年已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的规定,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初审的,年终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除附送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研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并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要加强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管理制度。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